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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際貨運代理海運條款的規定
點擊次數 | 時間 | 2021-04-07 15:04:17
[摘要]海運條款是船舶保險合同中的一個基本條款,我國參照國際海上保險慣例,亦在船舶保險條款中規定了海運條款。是保證進出口合同順利履行的重要條件。

海運條款是船舶保險合同中的一個基本條款,我國參照國際海上保險慣例,亦在船舶保險條款中規定了海運條款。是保證進出口合同順利履行的重要條件。

 

其主要目的是要求被保險船舶不能從事海上拖帶或救助服務:不得與他船(非港口或沿海使用的小船)在海上直接裝卸貨物,包括駛近,停靠和離開,禁止被保險船舶從事為拆船或為拆船出售目的的航行。

 

在此限制範圍內,除非被保險人事先徵得保險人的同意,並接受修改後的承保條件及加付所需的保險費,或者對於為了拆船或為拆船而出售的航行另行投保航次保險時,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。否則,因此造成的損失和對第三人的責任,保險人不負責任。

 

關於裝卸起始時間的計算規定不一。有的從船抵港就開始起算,有的是從船到港碼頭后開始起算,有的規定正式作業起算。所以深圳貨運代理貿易合同中有關裝卸時間、裝卸率、滯期和速遣條款的規定,應當與租船合同有關規定相符合。因此,明確、合理地規定上海海運條款。是保證進出口合同順利履行的重要條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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